作者 客旅貞吟 2012.07.08
從人類人口比例來看,同性戀者算是極其少數的,但是他們對現今媒體、文化、政治和教育界的影響,卻是日漸加增。
同性戀形成的原因,科學界並未有定論,通常分為兩種「看法」(opinions, assumptions):屬乎先天(腦部結構異常、賀爾蒙分泌異常)與後天(家庭、學習、與情境因素)。然而接續探討之前,有幾個名詞要先加以區分﹕
●「同性性傾向」(homosexual orientation)、就是傾向於對同性的喜愛與慾望。
●「同性戀」(homosexuality),有意識地戀慕同性的情愛表現。
●「同性戀者」(homosexuals),認同自己的同性性傾向,並意識地表現同性戀行為者。
●「同性性行為」(homosexual deeds ),指與同性產生的性行為。
從這些名詞,看出它們是有層次與進展的。一個有同性性傾向的人,未必認同自己的這個傾向,也不願在意識上抉擇,使之成為自己的情愛表現,並進而成為同性戀者。至於有同性性行為的,更是未必有此傾向,只是以此為放縱情慾的方式。
著名的作家,盧雲神父(Henri Nouwen)就是有同性性傾向,但是並沒有選擇成為同性戀者。 楊腓立在他的《劫難後的靈魂》( Soul Survivor)一書裡,提到盧雲的掙扎,卻也使得劫難後的靈魂他成為一個負傷的治療者。
而一些青少年在生命某個階段,因著環境,或是其他生活因素,可能對同性的朋友感興趣,由此對自己性向覺得困惑時,尤其需要有智慧的疏導,幫助他們體認,從「傾向」(tendency,orientation),到落實於「行為」,其實是要經過不少心意上的抉擇步驟(例如珍珠母女的對話,Be Straight )。
然而現今支持,或是同情同性戀的人,所基於的理論卻是,同性性傾向是天生且無法更改的性特質;因而有這樣傾向的人順其「本性」,而導出的同性戀情,甚至進而要求同性婚姻,乃是「自然而合理」的。
就自己身為特教老師與心理輔導者的立場而言,我覺得這樣的理論是牽強的。
什麼是天生﹖基本而言,生理結構及其功能是天生的(innate),但是性格或性情(character, disposition)是否天生的,則有太多後天的影響因素,難以定論。
再者,因為屬乎天生,且無法更改的生命特質,不應只是同性性傾向而已。
首先,不少父母在自己的孩子被診斷出有官能、智能、行為異常,例如自閉(autism),過動(attention deficit hyperactivity),學習障礙(learning disability)等等,總是趕快尋求合宜的教育方式,讓孩子趁早得到幫助與矯正,好能融入正常的學習與生活狀態。
而一些情感受創(emotional trauma),或是染上毒癮、賭癮、酗酒等,還有懼高、懼閉、懼水等(各種phobia),以及精神官能異常的人,豈不也是尋求輔導或是醫學協助,以便脫離那種痛苦,無法正常生活的狀態。
甚至如果實在無法根治,起碼也要學習合宜的生活模式(cope with life),以應付生活需要。
如果說這些都是天生,都不要去改變,就讓他們順其道而行。那麼自閉症的孩童,豈不應順其自然,不用與人交流。精神異常,有幻聽,幻覺的人,也該順其本性,讓他繼續生活於一個幻象天地裡。酗酒成性的人,也要讓他繼續沉浸在酒精裡。有懼高症的人,終其一生,不要登上高樓。
如果我們覺得上述情況是荒謬的,那麼,為什麼對於同性性傾向的人,任其導致同性戀者,是應該的﹖
另一個支持同性戀者的論點是,他們也有享受戀愛,婚姻,教養孩子的權利。
但是,給予同性戀者有基本人權,未必是認同其情愛模式,並且該納入為正常行為的一支。
學校對於需要特教的學生,必須安排特別的教學課程,乃是因為他們也有受教的「權利」。但特教的目標,仍然是希望這些學生最後能融入主流(mainstream),進入一般的課程裡。
特教的課程,是因應需要,但不是常態。
此外,人類社會的總體結構,不只是權利部份,還有倫理(ethics, morality)。法律所容許而保障的,未必在倫理上就是正當的。
身為基督徒,倫理原則的依據,是《聖經》。然而它絕不是一本簡易的倫理學手冊,以此讓人拿來揮舞,論斷是非,對人定罪。《聖經》主要談到神(造物主)與人(受造者)之間的關係,它也記述信徒該有的生命原則,與生活抉擇。
《聖經》的確有對「同性性行為」的譴責,多次提到這是一種「逆性」,清楚顯明它不是一種正常,可被接受的行為。但是《聖經》也譴責諸多不當的行為,例如淫亂、貪婪、偷盜、閑懶、好宴樂、忘恩負義、不能自約等等,並且用一個現代人聽了,很逆耳的詞,說這些都是「放縱情慾」。
可是譴責只是聖經的一小部份,它最重要的是詳細說明,神的愛和恩典如何落實於人的生命,讓人能夠脫離那些不當行為的捆綁與挾制,進入原本要人享有的自由寬廣生命狀態。
從一個「傾向」,到「行為」產生,要經過不少抉擇步驟。從人的原來放縱情慾本性,到接受恩典,活出自由生命,同樣要經過抉擇步驟。
前者,像順流而下﹔後者,像逆流而上,要不斷決意,不受本性的驅導,克制自約。但是最後,因著從上頭來的能力,讓人突破傾向的縛束,進入命定的寬廣,豈是順性而行的人,所能體會的﹖
在特教班級裡,我看到有學生因著困難,而抗拒學習,父母因此焦慮的眼光。也見到有學生執意克服自己的disorder, 學習成果得以列入榮譽榜(honor roll), 開檢討會時,父母難掩喜悅與驕傲的神情。
在ESL班級裡,我看到學生必須放下自己熟悉的母語,辛苦的從英文單字、簡單句型學起,以便能適應在美國的學習與生活。
而輔導情感受到傷害,或是婚姻不睦的人,從千頭萬緒如亂麻的問題裡,理出頭緒,一件一件的處理。要面對那些傷痛的記憶,像打開已結疤的傷口,是何等需要勇氣。
但是,我的確看到,當事人勇敢理清那些過往,意識自己必須要作的改變,願意接受挑戰,最後生命全然更新。
還有那些參加戒酒協會(AA)、戒毒中心(Rehab Center)的人所見證的,他們必須每一天,每個時刻(take one day, one moment at a time),謙卑自己,讓自己伏俯於一個更大的能力(submit oneself to the greater power),才能勝過自己裡面那必然會毀滅他們的傾向、愛好,而作出健康的抉擇 (healthy and right choice)。
聖經以憐憫的出發點,來看待那些其實是束縛、挾制人的不當傾向與行為,但是也充滿應許,能使人改變的力量永遠勝過那些傾向的挾制。然而,要不要每天,每時,走一條仿彿辛苦的上行之路,則是在乎自己的定意和抉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