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SDK 2008.08.31
一位主管垂头丧气来问我:如何让部门内的不适任员工合法离开公司?
这位主管试图透过调整工作内容、调职、减薪、甚至资遣来调整这位不适任员工的状况,因为这种情况如不改善,让这位员工继续在部门内就是对其他努力员工的一种变相惩罚。
但是他都失败了,除了欠缺熟练的沟通方式与工作教导技巧外,这些不适任的员工动辄搬出公司内部工作规则、劳动基准法予以抗拒,甚至扬言滥行提起诉讼,指控公司违法,公司主管基于「劳资和谐」的立场,只好不敢有所处置。
不少公司都曾经面临这种棘手的窘境吧?
于理,公司该让这种不适任员工立即走路。偏偏于法,许多公司欠缺完整的内部管理程序好让这些不适任的员工合法离开公司。
这让笔者体会到在组织管理上有两种有趣的不同模式:
一种模式是尽量建立管理制度、写各种办法、写典章制度,让所有员工在不同的情况都所依循,套句话就是:一切「依法行政」。
另一种模式是尽量抛弃不必要的形式管理制度、抛弃形式主义的桎梏、让员工在自我裁量及能力负荷范围内顺利完成任务。
第一种方式的优点是纪律严明、程序清楚,缺点是「有法律就有漏洞」、有漏洞就需要判断、协调,依法行政惯了的人,面对未曾处理过或无规章可循的状况,除了选择逃避外;大多时候是不知所措。
第二种方式的优点是只要不违反政府法律、不违背公司的职业道德要求(如收受厂商不正利益),员工大多可以在自我判断内负起全责完成工作,缺点则是主管若不保持一定程度的关心;等到员工任务出了状况往往来不及应变收拾。
这两种方式只能选择一种吗?
企业存在的目的就是获利,不论选择一种方式,最终都应以让公司获利为宗旨,也就是鼓励兴利应优先于费心防弊。公务机关因为无须有获利的要求,因此费心防弊可以优先于积极兴利。
所以,企业的经营活动,应该是愈少管理、愈少监度为佳,应该尽量充分授权、充分信任下属,让下属有高度的权责;全力以赴完成任务。
回到那位丧气的主管,虽然外部法令(劳基法)基于保护劳工的立场给予企业主许多限制,但是在此框架下,人资部门应该协助主管及员工共同面对员工不适任的情形。如果外部法令与内部管理规章是一种硬道理(hard rule)的话,那么内部的组织文化、学习发展措施、沟通气氛以及经理人的领导能力就是一种软道理(soft rule)。面对人的窘境,硬道理绝对不是好的解决方式,只有长期深根培植组织内的软道理才是正本清源之道。
美味的水饺,皮薄馅多,皮厚馅少的水饺很少是美味的。
硬道理如同水饺皮,软道理则好比水饺馅,如果绞尽脑汁在「擀皮」, 面对瞬息万变的商场与千变万化的员工,只能被动接招。如果能花时间做出美味的「水饺馅」,纵使面对问题员工,也可以好聚好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