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柯志明 2018.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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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開後,我到街口那家便利商店,買了一杯熱美式咖啡。外面正下著雨,店裡沒什麼人,我坐在靠窗的一個位子,稍享片刻寧靜。但你對我感到失望及不滿的表情卻仍清晰浮現眼前,對這塊土地那說不出口的沉痛哀傷更是滿了我的心。
我知道,你很希望我能發表意見。但那時爭論已經失控,幾乎成了仇恨的爭鬧,誰也不讓誰,整個房間充塞著激烈叫罵。我何必講話?要怎麼講話?離開就是我最清楚的意見:我無法與他們交談,也不想與他們交談。其實,再合理的話在那裡都只會變成無意義甚至刺耳的噪音。我從未畏懼過辯論,但我又何必發出噪音呢?
好吧,如果你真想知道我的想法,那麼耶穌在《約翰福音》8:3-11裡面對那位被一群大人公開帶到聖殿控告行淫的婦人的態度,就是我對他們吵翻天的那個爭議的基本態度。
按經文,我們不確定耶穌知不知道那被捉來的婦人是否真犯了姦淫,但他應該很清楚那些文士與法利賽人想利用那被控告行淫的婦人來「得著告他的把柄」(8:6);控告那婦人只是手段,控告耶穌才是目的。耶穌似乎一眼就看穿文士與法利賽人的詭計與惡意,以及這個控告案的破綻。
控告者說,「這婦人是正行淫之時被拿的」(8:4)。可是,果真如此,為什麼只捉拿這婦人,而沒有一起捉拿與她行淫的男人呢?若沒有同時捉拿兩個行淫者,耶穌要怎麼判定這婦人真地行淫呢?沒有男人與她行淫,她怎麼行淫?單單控告者的控告詞不足以作為她行淫的證據。如果控告者真有法律正義,那麼他們應當將兩個「正行淫」的人一起捉來,再問耶穌要如何處置他們。因此,為什麼不一起捉拿並控告與她行淫的男人呢?沒有共犯或不知共犯的情況下,控告一個人行淫能成立嗎?對被控告者公平嗎?難道這裡沒有偏私、不公平嗎?耶穌知道這是關鍵破綻。所以,他只顧彎著腰在地上寫字,一副不在乎的樣子。
控告者說,按照摩西律法,這樣的行淫者要用石頭打死,他們問耶穌:「你說該把她怎麼樣呢?」(8:5)因為他們不停地問,於是耶穌就「直起腰來」,挑戰這群控告者說:「你們中間誰是沒有罪的,誰就可先拿石頭打她」(8:7)。這挑戰明顯肯定他們所說用石頭打死行淫者的摩西律法,因而不排除可能真地會有人拿起第一塊石頭打那婦人。但結果卻是控告者「從老到少一個一個的都出去了」(8:9)。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所有控告者都還有那麼一點法律良知,都知道自己「有罪到」沒有執行這項死刑的正當性;但也可能意味著,他們沒有充分的證據能在耶穌面前證明那婦人犯姦淫;當然更意味著,在這種證據不充分的情況下要執行死刑是不正當的。
耶穌沒有否定,按律法,犯姦淫者應判死刑;耶穌也沒有否定,這婦女或許真地犯了姦淫。耶穌要質問的是,他們控告這婦女犯姦淫有何正當性,也要挑戰他們想對這婦女執行死刑的正當性。
事實表明,在耶穌的挑戰下,他們每一個人似乎都承認,他們的控告沒有正當性,他們對這婦女也沒有執行死刑的正當性。這表示,他們每一個人都知道自己確實「有罪到」沒有資格拿起石頭來打這婦女。他們到底犯了什麼罪?他們自己知道,或許他們也彼此知道,這完全不排除他們當中其實也有犯姦淫者。其實,耶穌應該是唯一有資格拿起第一塊石頭打這婦人的執法者,但他沒有這麼做。為什麼?因為他知道這整個控告案難以成立,更因為他定意要救這婦人。
我們可以從這事件學到什麼?沒錯,耶穌的愛與饒恕,這幾乎是所有基督徒都知道的。但不只如此而已,還有耶穌的司法智慧、勇氣、嚴謹、良知與正義。
第一,我們應學習耶穌辨識控告者詭計的智慧,洞穿這些佯裝請教他司法意見的人的目的並不是真心要踐行法律正義,而只是想要利用法律來害人。說白了,這是一群知法玩法、以法害人的「社會賢達」(文士與法利賽人)。
第二,我們應學習耶穌的勇氣,敢公開挑戰有社會名望及地位的人對一個弱勢者的嚴重指控。
第三,我們應學習耶穌對司法案件的冷靜嚴謹,看到控告案並不完備,沒有可靠證據,也沒有平等對待罪犯,因此,不妄下判斷,也不附和強勢的控告者,寧願保護弱勢的被告。
第四,最重要的,我們應學習耶穌對司法正義的堅持,即要求執法者必須先有執法的正當性,沒有執法正當性就不應執法(即便罪犯確實有罪);如果執法者也是罪犯,也犯著與被告相同的罪,甚至犯更多更嚴重的罪,那麼他就完全沒有執法的正當性。
好了,現在請你回想一下,那房間裡的爭鬧者有耶穌的司法智慧、勇氣、嚴謹、良知與正義嗎?我認為幾乎沒有;如果有,他們不會爭鬧到這個地步。
其實,他們激烈爭論的並不是個難斷的案子,但我們積習已久並習以為常的偏執、怨恨、傲慢、詭詐、算計,尤其是根深柢固的政治意識形態、文化、階級、職業、貴賤等等的偏見,使得我們瞎了眼,失去單純、謙卑又公義的心,因而無法公平、客觀、嚴謹地對待人,無論是我們的朋友或仇敵。我們根本不知道自己有多壞,但我們真地很壞,壞到竟敢公開宣告自己一生從未做過什麼錯事。多麼令人震驚啊!
真的,我們連我們向來鄙視的文士及法利賽人都不如,他們至少還保有一點司法良知,願意放棄繼續控告那婦人,也放棄對耶穌的試探,而我們則是雖已被不可辯駁地指出了自己所犯的種種錯誤,而卻仍執意霸佔著審判官的位子,堅持要以自己羅織的罪名入人於罪。哦,何其瘋狂的自以為義啊!
沒錯,人若罪犯,就應當被審判、定罪與懲罰。但審判要嚴謹公正,要有明確犯罪證據,要有明文法律依據,要標準一致,要平等對待一樣的罪犯,要有審判及執法的正當性,要審判者及執法者沒犯被審判者相同的罪。若不然,審判就不可能公平正義。
這就是我的意見,一個邀請大家一起真誠自我反省的意見。在這個基礎上,我們才可能釐清真相並作出公平的判斷,也才可能為臺灣這個滿佈不義仇恨的社會創造真正的公義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