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陳冠賢 2002.10.02
創世記第卅八章之釋經
導論
創世記第三十八章經常是被人忽略的一段經文,一般信徒通常是在提及耶穌的家譜(太一3)時,才可能會注意到有這段敘事的存在。而在創世記經文中,這段經文被安排在約瑟被賣到埃及(第卅七章),以及約瑟因波提乏之妻而下監(第卅九章),這兩個事件之間。很明顯地,本段經文切斷了第卅七章與第卅九章之間的連貫性。而在本段經文中,上帝並沒有明顯採取行動或說話,也因此常被稱為「世俗故事」。(註1) 究竟這樣一段敘事有何意義?並且創世記作者為何要納入此段敘事,並且安排在此, 究竟有何目的?
本研究報告將嘗試把經文置於上下文中解釋,並以舊約正典的角度進行,而不考慮經文在所謂「底本」的意思。經文版本方面,主要使用中文和合本,並參考現代中文譯本、新譯本及呂振中譯本,英文版本則以新修訂標準版本(NRSV)為主,同時也會參考新美國標準版本(NASB)及新國際版本(NIV)。
本研究報告的架構說明如下:「導論」說明本研究報告之目的、研究方式與限制及報告架構;「經文註釋」將針對經文中相關字詞與句子進行解釋;「經文在聖經的上下文」將介紹本段經文與上下文之關係;「文體類型與結構」則說明本段經文文體類型,並進行經文之結構分析;「經文解釋」則依據經文結構,進行經文解釋。「創卅八在創卅七至五十之地位」則是依據經文解釋結果,探討本段經文在創卅七至五十之地位;最後則為本報告之結論。
經文註釋
第1節,「那時」:這只是「大約」的時間,僅表示本段經文與上文有關係,但不見得有緊密的時序關係。因為若要準確的註明時間,創世記會用「正當那日」(創十七23、 26)或「這事以後」(創十五1)。(註 2)
「亞杜蘭」:亞杜蘭是猶大支派境內的迦南古城(書十五35),位於雅各一家所居住之希伯崙西北約12哩。(註3)很特別的是,大衛逃避掃羅追殺時,曾藏匿於附近的洞穴中(撒上廿二1)。
第5節,「基悉」:NRSV與NASB均譯為Chezib,而NIV則譯為Kezib。此地名在舊約中僅出現過一次,它是「亞革悉」(書十五44)的別稱,屬於猶大支派境內的城市,位於亞杜蘭西南3哩處。(註4)
第8節,「你當與你哥哥的妻子同房,…,為你哥哥生子立後」:此一風俗習慣又被稱為「叔娶寡嫂制(Levirate Marriage)」,其目的主要為保存一個家庭的名字和產業。一般來說,死者族中同住的弟兄責任與遺孀結合。在舊約聖經中,此處為首次提及此種風俗習慣,在申命記第廿五章5-10節則進一步規範當中的細節。但這種規定並非希伯來人才有,包括迦南人、亞述人和赫人也都有這種婚姻制度。(註5)
第12節,「得了安慰」:現代中文譯本與新譯本均譯為「守喪的時間過了」;呂振中譯本譯為「停止了服喪」。
「亭拿」:此城之確定位置並無定論,有一說認為是在猶大支派北面邊境,位於伯示麥和以革倫之間,為書十五10之「亭納」。(註6)另外一種說法則認為,其位於猶大支派境內的南部山區,為書十五57的「亭納」。(註7)
「剪羊毛」:剪羊毛是當時一種輕鬆愉快的節慶(撒上廿五2-37;撒下十三23-28),並且允許參與節慶者自由飲酒。(註8)
第15節,「伊拿印」:此城可能是位於猶大支派境內的山區,耶路撒冷的東南方,在亭拿和亞杜蘭之間一處地方的名字,也可能是指位於猶大高原上的「以楠」(書十五34)。 (註9)
第17節,和合本「當頭」:現代中文譯本譯為「抵押」,新譯本譯為「保證」,英文譯本均譯為pledge。在舊約聖經中,抵押品可以是私人物品(出廿二26;申廿四6、10-13)、物業(尼五1-13),甚至是一個擔保人所說的話(箴六 1-5、十一15、廿16)。
第18節,「印」:雕刻的印章在古代近東相當流行,主要的用途與今日相仿,主要是作為保證上的使用。
「帶子」:現代中文譯本譯為「印章帶」,新譯本譯為「印的帶子」,呂振中譯本譯為「印帶」,即指繫住印章的帶子。他瑪要求此物或許是要以此證明此印章並非搶奪或偷竊而來的。
「手裡的杖」:「杖」在聖經中通常代表權柄和能力(詩一一02),通常在上頭會有雕刻圖案,來表示其所有者。(註10)猶大有「杖」表示他有相當大的權勢與地位。(註11)
第21節,「妓女」:NRSV與NASB均譯為temple prostitute,NIV則譯為shrine prostitute,均為「廟妓」之意,與15節之「妓女」不同。此處改用「廟妓」此一委婉的說法,可能是希拉實際上仍是去尋找該名「職業妓女」,但為了避免造成猶大名聲受損,才予以改用。因為在迦南文化中,廟妓比妓女 來得高級。(註12)
經文在聖經的上下文
從創廿八起,可看出創世記之敘事重心已經由以撒轉移至雅各。其中值得留意的是,在創廿八章至創卅六章中,有兩段關於雅各兒子們罪行之記錄,分別是創卅四章,西緬與利未因底拿受辱之故,犯下屠城惡行,以及創卅五22,流便與雅各的妾辟拉同寢。而他們都是利亞所生的兒子。創卅五29:「以撒年紀老邁,日子滿足,氣絕而死,歸到他列祖那裡。」作者正式結束以撒的敘事。而創卅六則是依循創 世記中常見之模式,先將以掃的後代介紹完,然後才進入應許的繼承者--雅各的敘事。而創卅七1-2a:「雅各住在迦南地,就是他父親寄居的地,雅各的記略如下。」則表示自創卅七章起,乃是有關於雅各家在迦南地所發生的事。
創卅七主要敘述雅各家中所發生之約瑟被兄弟出賣之悲劇,猶大在其中扮演一個關鍵的角色,因為原本約瑟可能就在坑內,被其他兄弟們所殺害,卻因猶大的計謀,而被賣給以實瑪利人。而創卅九章則是延續創卅七章主角約瑟,並開始將敘事重心由雅各轉移至約瑟。而創卅八被安排這當中,一方面是延續前段敘事中的關鍵人物猶大,另一方面似乎也為約瑟被帶往埃及後所發生之事,製造懸疑性。至於創 卅八的敘事地位,將在後面進一步討論。
文體類型與結構
本段經文的文學類型屬於歷史敘事,也是個有頭有尾的完整敘事。若將此敘事單獨來看,它的重心是在說明猶大家子嗣延續的問題。但是如果從創世記的上下文整體來看,我們將會發現重點不僅止於此。
本段經文的結構如下所示:
1 - 5節 猶大娶迦南女子為妻,並生子
6 -11節 猶大為子娶他瑪為妻,但無子
12-19節 他瑪偽裝妓女欺騙猶大
20-23節 猶大尋找他瑪所偽裝之妓女
24-26節 他瑪為自己有身孕辯護
27-30節 他瑪的雙胞胎出生
1-5節為引言,介紹事件發生的時空背景,以及主角猶大與其他次要角色之關係。 6-11節,則介紹另一位主角他瑪,以及她與猶大之關係,並且說明事件發生之原因:家庭面臨無子嗣之危機。
12-19節則開始進入事件之核心情節,敘述他瑪如何欺騙猶大,以解決其所面臨之無子嗣狀況。
20-23節,則是敘述受騙的猶大仍然毫不知情,只想找到他瑪所偽裝之妓女。
24-26節則為本段敘事的高潮,敘述他瑪如何為 自己懷孕辯護。 27-30節則以他瑪和猶大的雙胞胎出生,做為事件之結語。
在敘事安排上,我們可以發現作者使用「懷孕」一詞,來貫串整段經文。在1-5節,猶大娶迦南女子書亞的女兒為妻,然後她懷孕生子(三次);接著在6-11節,猶大的兩個兒子均未使他瑪懷孕生子;到12-19節時,他瑪卻是「從猶大懷了孕」;在24-26節時,他瑪懷孕成為她被指控的原因。
在敘事技巧上,作者在16-19節與24-26節時,分別運用了類似交易談判以及公開審判的結構。在16-19節中,首先是猶大提議交易(16a),接著是他瑪提出議價邀約(16b),然後是猶大開價(17a),接著是他瑪同意,並要求抵押品(17b),然後是猶大詢問抵押品 (18a),接著是他瑪指定抵押品(18b),最後則是完成議價,進行交易(18c)。在24-26節中,首先是第三人向猶大控告他瑪行淫(24a),接著是舉證她懷孕的事實(24b),然後是要求刑罰(24c),接著是他瑪提出證物為自己辯護(25),最後是宣判(26)。
此外,作者也運用一些平行敘事技巧。例如:創卅八12-19他瑪偽裝欺騙猶大與創廿七18-29雅各偽裝欺騙以撒;創卅八25:「打發人去見他公公,對他說:『…請你認一認…都是誰的?』」與創卅七32:「打發人送到他們的父親那裡說:『請認一認是你兒子的外衣不是?』」
經文解釋
故事一開始,猶大離開家往一個亞杜蘭人希拉的家去,然後在那裡看見迦南人書亞的女兒,就娶她為妻,並且生三個兒子(1-5節)。很明顯的,猶大並不在意家族中的婚姻傳統--「不要…娶這迦南地中的女子為妻」(創廿四3;廿八1)。
接著在6節,敘事立刻發展到,猶大為長子珥安排娶他瑪為妻。雖然作者並未直說,但是按照前段中猶大的婚姻狀況來看,他瑪應該也是迦南女子。接著在第7節,就提到珥因為某些未說明的罪(「在耶和華眼中看為惡」)而死。面對長子無後的狀況,猶大便要求次子俄南履行義務,與寡嫂他瑪同房,為哥哥存留後代(8節)。但是俄南因為他瑪生子並不屬於自己,並且哥哥過世之後,他就成為猶大家的繼承人,一旦他瑪生子,為哥哥立後的話,勢必影響自己的繼承地位,所以,他在同房時故意不讓他瑪受孕。此一不願盡義務的舉動,同樣為上帝所看為惡,因此他同樣死掉(9-10節)。根據叔娶寡嫂制,猶大應該安排示拉娶他瑪,並且同房為珥立後。但是猶大似乎認為是他瑪造成珥與俄南的死亡,並且示拉還太年輕,因此他就對「他的兒婦」(11節)說:「在你父親家裡守寡,等我兒子示拉長大。」猶大說這句話,表示他已經將他瑪視為許配給示拉的妻子,因此他不可以嫁給別人,或和其他人發生性關係,然而猶大可能只是以此為推託之詞,希望能保住示拉的性命(11節)。
第12節作者以「過了許久」開始,可能是一段時間,至少是一段長的時期,足以顯示出猶大無意安排示拉向他瑪履行義務。並且當時猶大的妻子過世,猶大過了守喪的時間之後,便與朋友希拉前往亭拿,去參加當地的剪羊毛節慶。有人告訴他瑪這個消息,並且他瑪確定猶大無意履行承諾,讓示拉來娶她,因此她決定自己來解決無後代的狀況。她脫下寡婦的衣服,換上其他的裝扮並且蒙住臉,在猶大經過的路上等候他出現(13 -14節)。當猶大看見他瑪時,可能因她的裝扮而誤以為她是妓女,「就由路旁轉到她跟前」(呂振中譯本),要求與她發生性關係。而作者在16節還特意強調,「他原不知道是他的兒媳」,顯然猶大並不關心這位寡居的兒媳,也同時突顯出猶大根本不在意長子無後的問題。
在17-19節中,他瑪順利地取得足以證明猶大身份的物件-印、帶子和手裡的杖,作為抵押品,同時也順利地自猶大懷孕,然後她就恢復寡婦的裝扮。在20-24節中,猶大託希拉幫忙取回抵押品,但是卻找不到他瑪所假扮的妓女。當希拉在當地詢問時,可能為了維護猶大的名聲,或是要把猶大嫖妓之行為合理化,便詢問當地有無廟妓?當地人的回答是:「這裡並沒有妓女。」現代中文譯本譯為「這地方從來沒有妓女。」呂振中譯本則為「在這裡並未曾有過妓女。」顯然這是對希拉(代表猶大)的一個嘲諷,雖然他想維護猶大的聲譽,而故做委婉之詞,反而卻是猶大嫖妓之事被凸顯。當希拉找不到人,回去見猶大時,顯然猶大也察覺到再不罷手,可能會淪為當地人之笑柄(23節下)。
24節一開始,有人向猶大控告說:「你的兒婦他瑪作了妓女,並且因行淫有了身孕。」而猶大的反應則是要將他瑪拉出來燒死(參申廿二13-21、23-24),因為他認為他瑪並沒有嚴守寡居的規定,但是這更突顯出,事實上猶大根本沒有盡到身為公公的責任,特別是為長子立後一事。此時他瑪請人將她所保留的抵押品拿去見猶大,並請他指認這些東西。當猶大看到時,便承認自己所犯的錯--未將他瑪許配給示拉。並且從此他也不再與他瑪同寢。換言之,雖然他瑪是從猶大懷孕,為猶大長子珥立後,但是猶大自知不應娶他瑪為妻。
最後本段敘事以他瑪之雙胞胎出生為結束,同時這雙胞胎也代替了猶大所失去的兩個兒子--珥與俄南。
創卅八於創卅七至五十中之地位
首先,我要先介紹一些聖經學者對創卅八章的看法。Brueggemann認為創卅八是個獨立的敘事,和上下文並無任何關係。(註13)Westermann認為創卅八是個獨立的敘事,但此故事並不是被插入約瑟的故事,而是被插入雅各的故事。(註14) Hamilton則認為創卅八將約瑟故事的發展中斷,並且他認為只有此處才 是創卅八唯一合乎邏輯的位置。(註15)Mann則是認為創卅八不僅延續了雅各故事中的「長子主題」,更要緊是與創卅九的關連性,即在面對情慾試探上,約瑟與猶大成相反的對比。(註16)羅斯則是認為創卅八被安插在此,乃是因為「內容屬於雅各家庭記錄, …並且沒有其他地方更合適來安置這段故事。」(註17) 此外他還指出本段敘事同時也解釋猶大支派的發展。(註18)Wenham則是比較猶大在創卅八7-10中的形象-- 冷酷無情,與猶大在創四十四18-34中為便雅憫求情的形象--溫和懇切,指出創卅八乃是猶大開始經歷改變的故事。(註19)
就創世記卅七至五十的整體敘事佈局而言,我個人比較支持Wenham的看法。不過,在此我也要提出我個人的看法。在前面我曾經提到,在創廿八章至創卅六章中,有兩段關於雅各兒子們罪行之記錄(創卅四;創卅五22),而且都是利亞所生的兒子。而在創卅七18-35中,作者特別強調了流便與猶大(同樣是利亞所生)對於如何處置約瑟的相反意見,而最後是猶大的意見決定了約瑟被賣。而創卅八則延續猶大的性格特色繼續發展,正如Mann所指出的,在創卅七中猶大是「賣弟兄為奴」,在創卅八中卻是「買兒媳為妓」,(註20)而創卅八24-26則是猶大經歷改變的轉捩點。到了創四十二及創四十三時,流便和猶大同樣向雅各 保證便雅憫的平安歸來(創四十二 37;四十三8-10),雅各卻是截然不同的反應--拒絕流便的建議,卻同意猶大的建議。甚至到雅各臨終前為兒子們的祝福時(創四十九),流便當初所犯的罪仍被記念,而繼承應許地位的則是猶大。而事實上猶大和流便同樣是在情慾的試探上犯罪,不過,猶大卻是在此試探之後經歷轉變。因此,我認為創卅八不僅是做為猶大的生命開始有所改變之轉捩點(如Wenham所指出的),同時也被用來凸顯猶大取代流便,成為雅各家應許地位之繼承者。
結論
本研究報告乃是針對創卅八進行結構分析與解釋,並針對創卅八在創卅七至五十中的敘事地位,提出 個人的看法。
在創卅八的結構分析部分,作者是以「懷孕」一詞來貫串全章,並且借用商業交易及法庭審理的敘述結構,同時也運用平行敘事技巧,來連接上下文。在經文解釋的部分,我們可以看出作者一再的強調猶大對於家族子嗣延續的忽視,雖然他瑪採取錯誤的自力救濟方式,但作者仍藉猶大之口稱讚她。
在敘事地位的討論方面,我首先列舉不同的觀點,並就整體敘事佈局的角度,支持 Wenham的觀點。但是同時我也針對流便與猶大這兩個人物,在創三十七至五十的一些敘事段落,來探討創卅八可能的擁有的地位。
在應用上,本段經文雖然並無上帝直接的動作或說話,但卻是與亞伯拉罕的後裔應許緊密連接。當猶大忽視家族的應許時,上帝卻使用外邦女子他瑪來延續此應許。雖然舊約只有兩處,新約只有一處提及他瑪,但是卻都是直接和救恩歷史緊密連接。雖然他瑪之行為並不足取,但是她對於應許之強烈企圖,卻是值得我們深思的。
參考書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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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ham, G. J. Genesis16-50. Word Biblical Commentary. Waco, TX: Word Books, 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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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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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鄺炳釗,創世記(卷四),(香港:天道書樓,1999),35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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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證主聖經百科全書,(香港:福音證主協會,1995),64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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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證主聖經百科全書,110頁;鄺炳釗,371頁。
- 8.Gordon J. Wenham, Genesis16-50, (Waco, TX: Word Books, 1994), p.368
- 9.證主聖經百科全書,22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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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T. W. Mann, The Book of the Torah: The Narrative Integrity of the Pentateuch, (Atlanta, GA: John Knox Press, 1988), p.67-68
- 17.羅斯,770頁。
- 18.羅斯,771頁。
- 19.Wenham, p.364.
- 20.Mann, p.67